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推进我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促进学校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及有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 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
(六)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团结、求实、廉洁、高效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符合深化高等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党政处、科级领导干部。工会和共青团的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全院处级干部由党委管理,院党政职能部门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管理,各系科级干部由系党总支管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履行选拔任用和管理处、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德才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各项指示、决议,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三)熟悉领导工作的规律和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自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五)正确行使工作职权,严以律己,清正廉洁,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正之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聘)任处、科级党政管理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聘)任教学、科研等处级业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聘)任专业技术性较强岗位上的科级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聘)任领导干部的一般工龄和任职时间规定是:任副科级职务,本科毕业须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须工作四年以上;中专(或高中)毕业须工作六年以上;任正科级职务,须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任副处级职务须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任正处级职务,须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提任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科级岗位工作的经历。
(五)至退(离)休时间不足一个任(聘)期的,一般不再任用。个别因工作特别需要的,经党委研究同意方可任用,但任职时间不能超过退(离)休年龄界限。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
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选拔正处、正科级领导干部没有合适人选时,可以暂时空缺,先任副职主持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再补任正职。
第九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
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条 根据干部分类,对处、科级领导干部采取不同的选拔任用方式。
选举制。党的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干部,根据《党章》规定,由选举产生。总支委员会的干部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的干部每届任期二年。在委员会换届选举闭会期间,上级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动或指派负责人。工会或共青团的干部,根据各自组织的章程,由选举产生。
聘任制。行政(业务)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处级干部每届任期三年,科级干部每届任期二年。
任命制。党委职能部门的干部实行任期任命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各类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均须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织或党委组织部主持。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务推荐。
组织民主推荐应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可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法进行。推荐时应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同级领导成员、下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对推荐结果,应根据与考核对象的工作关系及其了解程度,分层次进行统计。部分单位或部门的领导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的基本依据是:在单位民主测评中,得票多者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最少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它情况及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四条 考察。对已经确定的考察对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或党总支进行严格考察。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党内与党外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着重考察政治品质和工作实绩。
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要注意从干部的工作面延伸到生活面、社交面。要注意选择在日常生活中与考察对象接触较多的人员谈话。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本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和考察对象的上级主管领导等。对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项调查。
对干部考察后须形成书面材料并存入个人挡案。其内容主要包括:干部的基本情况,德才素质与专长,工作实绩,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等。
第十五条 酝酿。院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征求主管领导的意见。各系和院直属业务单位的领导人选,在决定呈报之前,须在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同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酝酿。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成员候选人,在决定呈报之前,应在本组织全体党员中酝酿提名。
酝酿情况须向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党委管理的干部,党的总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党委、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为准形成决定。(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或总支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七条 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积极推行考试答辩、竞争上岗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实行竞争上岗的具体职位、数量、范围由党委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当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当职位出现人员空缺;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按规定进行轮岗,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时,均可实行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的主要步骤为公开报名、理论测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或干部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
凡换届或集中调整提拔的领导干部以及竞争上岗的处级领导干部,都要进行任前公示;个别调整提拔的领导干部,平级轮岗交流的领导干部也可以进行任前公示。科级干部的公示由各系总支和各部门参照执行。
公示内容主要是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和拟任职务等。以通告、通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3—5个工作日。
公示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公示对象,发布公示通告,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并调查核实,根据公示结果决定干部任用。
第十九条 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试用职务,按原职级调整安排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科级干部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出考察名单,经组织部考察并形成任用意见,报党委审定,由组织部发文任命(或聘任)。各系科级干部由党总支会同系行政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形成任用意见,报组织部备案,组织部发文任命(或聘任)。
第四章 辞职 降职 落聘 解聘 免职 待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干部辞职制度。干部辞职包括个人申
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批准辞职后,取消原待遇。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组织部、党总支(直属支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应免去其现任职务。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干部降职制度。对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可降职使用。对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落选落聘制度。换届时,干部不再被聘任当选为落选落聘。落选落聘干部可以考虑安排同级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也可以降级安排工作,其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解聘制度。对年度考核不称职,
有违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以提前解聘。对被解聘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的工作,按落聘干部对待。
第二十五条 严格干部免职制度。干部免职的主要情况是指:干部职务变动,在办理新职务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原职务的免除手续;干部出国一年以上,在出国前办理免职手续;干部被批准辞职或被解聘时,办理免除或解除其职务的手续;干部被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免去其现任职务。
干部免职的程序是:组织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任用干部的领导机构讨论审批后,由组织部根据审批决定办理免职手续。干部因离休、退休、调离本单位,或换届选举落选的,不需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试行领导干部待岗制。经考核,对那些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或机构改革使领导职务岗位减少等原因,近期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干部,可以免去领导职务,实行待岗,待岗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待岗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辞职、降职、落聘、解聘、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适当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教育、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干部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一)推荐、选送干部到上级党校、高校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等脱产培训。(二)定期开办院党校处、科级干部培训班、读书班,采取半脱产形式有计划地对处、科级干部进行轮训。(三)分期分批选送业务干部到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进修学习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成员分工范围在上下级之间进行。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集体谈话。谈话双方要互相尊重,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到耐心细致、坦率诚恳地交换意见,以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
须及时谈话的情况主要有:(一)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党委决定出现偏差时;(二)干部职务调整、退(离)休时;(三)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或对班子进行民主评议后,需向班子及其成员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四)班子内部产生较大意见分歧时;(五)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六)干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或挫折时;(七)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或廉政、思想作风等方面存有问题时;(八)其它情况有必要进行谈话时。
第三十条 建立干部诫免制度。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对其作出诫免处理:(一)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素质提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定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被动应付者;(二)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不能很好完成分管的主要工作任务;(三)不能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班子中搞不团结者;(四)本位主义比较严重,缺乏全局观念、纪律观念者;(五)有不良行为,或者以权谋私,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但够不上立案查处和纪律处分者;(六)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20—30%的,经组织认定为基本称职的。
对处级干部和机关科级干部的诫免,由党委研究决定;各系科级干部的诫免由系党总支研究决定,并报组织部备案。诫免采取书面形式,由组织部向诫免对象发出《干部诫免通知书》,并通知诫免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诫免干部在接到诫免通知一个月内,应提出整改计划,认真整改。诫免期满后,由组织部考察。对按要求整改的,经党委同意,组织部发出《解除诫免通知书》。对不能按要求整改,应根据情况延长诫免期或作出相应的降免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对象
1、需要通过轮岗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有计划地对优秀年轻处、科级干部进行轮岗交流,以丰富领导工作经验。
2、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在同一个职位上任职满6年,或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满8年的处级干部,无特殊情况的都要交流(教学单位专业性强的干部除外)。特别是负责人、财、物管理的关键岗位,要严格实行轮岗交流制度。
3、具有第三十二条所列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干部,
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二)干部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
1、组织部拟定干部交流初步方案。
2、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3、在干部调出前,党委或组织部负责同志须与本人谈
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三)干部轮岗交流的纪律
1、所有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
2、干部应当服从轮岗交流的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谈话仍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就地免去领导职务。
3、干部轮岗交流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负责经济工作的要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和工作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领导职务。
党委及组织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和各单位领导干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指示决议,以及能否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的监督。
(二)加强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主要看在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先、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工程项目安排等重大问题决策上,能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领导干部能否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四)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坚持领导干部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等。
(五)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关于对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坚决纠正违反《条例》规定任免干部的行为。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用人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干部主管部门要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遵守上述要求方面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谈话、批评、纠正,经教育不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任职前考核(考察)按照本细则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换届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包括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知人善任、开拓创新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换届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拟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组;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实施计划。
(二)述职。写出年度工作或任期工作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在述职会议上述职。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三)民主测评。组织民主测评,要适当扩大并合理确定参与人员的范围。对各系和有关教学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可以分别组织由本单位教职工和职能部门干部参加的测评;对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可以分别组织本单位人员、各系干部和其他职能部门干部参加的测评。在年度考核中,还可以采取由相关单位派代表参加联评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
(四)个别谈话。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参加,并注意代表性,主要包括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代表、考核对象本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同时,考核组要充分听取考核对象主管领导的意见。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五)调查核实。考核组可根据需要,通过查阅资料、审计、专项调查等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六)撰写考核材料。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向党委报告考核情况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或用人建议。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一)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二)优秀等次标准:1、思想政治素质高;2、组织领导能力强;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6、民意测验优秀得票率达到50%以上,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低于20%。
称职等次标准:1、思想素质较好;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3、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4、工作实绩比较突出;5、能做到廉洁自律;6、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低于30%,其中不称职票低于20%。
基本称职等次标准: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组织领导能力较弱;3、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4、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不足;6、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在20%至30%之间。
不称职等次标准: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胜任现任领导岗位工作;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4、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造成不良影响;5、因主观原因工作实绩差,未完成任期工作目标;6、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7、在年度、换届考核中,在本单位或全院范围组织的任何一种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得票率高于30%(对人数较少或存在严重不团结等情况单位的民主测评结果要做具体分析)。存在上述各条中一条者即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四)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调整工资和级别的重要依据。
(五)对干部进行奖励的办法是:
1、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2、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提前一年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3、在某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应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给予相应的表彰或奖励。
(六)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七)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对其提出诫免,限期改正。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八)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如下处理:
1、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解除聘任的领导职务;
2、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3、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职级待遇按新职务确定。
(九)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监察纪检机关查处。
第三十八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2、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4、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6、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7、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8、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七章 退(离)休
第四十条 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领导干部到了退(离)休年龄,不需本人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与本人谈话后,按期办理退(离)休手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须暂缓退(离)休的,应当由党委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其中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高级专家,应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使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八章 纪律
第四十一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进行干部日常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纪律,不准封官许愿,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工作调动或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如有违反者,按照《关于对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在涉及个人职务任免或工作调动等问题时,应坚决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服从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行有效监督。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机关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及时受理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检举、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建立和加强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审、财务等部门联系通报情况制度,定期通报干部情况。同时,纪委和组织部要严格监督和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组织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